於二日三日加入公司。
於二月二十日通知因工作表現良好晉升加薪。
於五月二日完成試用期,通過公司要求續約。
於五月二十三日通知未能達到公司要求解僱。並根據公司解僱需補回十四日通知期之情況下被逼簽通知書
於同日一小時候電話通知不需補回通知期以代通知金取代。
1:通過試用期後並沒有違反公司規定及法例。
2:依公司規定時間上班及工作。
3:沒有任何解釋而被解僱。
4:解僱後,合約寫明一年不能於同區同一行業工作。
5:於通過試用期後未滿一月未有任何嚴重錯失及警告信而即時解僱。
多謝閣下的查詢,本會對閣下被解僱一事深表惋惜,但根據僱傭條例,不合理解僱(1)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以及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解僱僱員僱員可以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
*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 僱員的行爲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 其他實質理由
因此如公司已經支付了所有補償,是沒有違法的。如有其他查詢,可致電:27793766 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