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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通知金問題

by Max, Tuesday, June 03, 2014, 19:58 (3607 天前)

你好,我五月十五日收到公司警告信,內容大概為
"若再違反公司規定,無理請假及無故缺席,公司會即時解僱閣下而不需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並口頭同我講
"如果你再無返工而唔通知公司,你第二日就不用再返工,薪金也只會計算你之前有返個日,公司也不會付通知金。"

同日,我交信辭職,六月十四為最後工作日。

五月二十六日,我再次無故缺席。

五月三十日,公司發出EMAIL,內容如下:
1.指我五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無致電公司請假及無故缺席。
2.五月二十六日公司解僱我並向我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


我想問:
1.公司解僱我,仲可以向我追通知金?
2.公司解僱我於五月二十六日,為何還能計算我五月二十七日及二十八日無故缺席?

解僱通知金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une 04, 2014, 09:59 (3606 天前) @ Max

多謝閣下的查詢,根據閣下陳述的事情,回應想問的問題:
1. 公司追討通知金,由於指稱無故缺席上班,根據僱傭條例涉及僱員的行為,僱主若解僱閣下需具有正當理由,而閣下必
須作出辯解是否合理。因此公司追討損失需是乎具有正當理由。
2. 連續三天的無故缺席,在理解上是否是一個事實的根據。
就有關勞工法例內容,閣下可致電本會查詢:2779 3766 高先生或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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