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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津貼發放期限

by Nicole @, Thursday, February 14, 2019, 10:13 (1892 天前)

本人公司每月26號發放薪金, 公司每月會出通告通知我們(員工)有關薪金截數和超時工作津貼申請的安排。
以1月為例, 公司出通告通知我們1月份薪金的支薪日是1月25日, 超時工作津貼申請期限是1月15日, 當過了1月15日後所申請的超時工作津貼,就要等到下個月糧期發放(2月26日)。請問題公司可吾可以這樣做的?

我的合約內沒有寫明有超時工作津貼, 這樣是不是不定義為工資? 這樣就可以不一定要在糧期截數後7天發放

超時工作津貼發放期限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28, 2019, 09:40 (1878 天前) @ Nicole

多謝 閣下查詢。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三章:工資 )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另外,按《僱傭條例》第V部「工資的支付」第23條「工資的支付日期」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故此,給合兩個法律定義,僱主應該將薪金和超時工作津一拼於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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