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工作津貼發放期限
本人公司每月26號發放薪金, 公司每月會出通告通知我們(員工)有關薪金截數和超時工作津貼申請的安排。
以1月為例, 公司出通告通知我們1月份薪金的支薪日是1月25日, 超時工作津貼申請期限是1月15日, 當過了1月15日後所申請的超時工作津貼,就要等到下個月糧期發放(2月26日)。請問題公司可吾可以這樣做的?
我的合約內沒有寫明有超時工作津貼, 這樣是不是不定義為工資? 這樣就可以不一定要在糧期截數後7天發放
本人公司每月26號發放薪金, 公司每月會出通告通知我們(員工)有關薪金截數和超時工作津貼申請的安排。
以1月為例, 公司出通告通知我們1月份薪金的支薪日是1月25日, 超時工作津貼申請期限是1月15日, 當過了1月15日後所申請的超時工作津貼,就要等到下個月糧期發放(2月26日)。請問題公司可吾可以這樣做的?
我的合約內沒有寫明有超時工作津貼, 這樣是不是不定義為工資? 這樣就可以不一定要在糧期截數後7天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