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並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有薪年假。一般而言,第一年的有薪年假是於第二年內放取。
當然,假若僱主採用「共同假期年」(即所有員工日後均採用同一段時間計算年假),即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就算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該僱員仍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而計算受僱日數時是包括試用期,即由入職日起計。計算公式為:受僱日數 / 365天 X 7天*,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按法例,第1年有薪年假日數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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