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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內的有薪假期

by Celia @, Tuesday, February 19, 2019, 09:44 (1892 天前)

本人入職為2017年9月, 過了試用期後工作至2018年2月.
由於工作關係, 公司要求我清假.
想請問一下, 本人的有薪假期是否包括試用期的三個月.

謝.

3個月內的有薪假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March 08, 2019, 12:37 (1875 天前) @ Celia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並須於隨後的12個月內放取有薪年假。一般而言,第一年的有薪年假是於第二年內放取。

當然,假若僱主採用「共同假期年」(即所有員工日後均採用同一段時間計算年假),即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就算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 個月,該僱員仍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而計算受僱日數時是包括試用期,即由入職日起計。計算公式為:受僱日數 / 365天 X 7天*,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按法例,第1年有薪年假日數為七天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邱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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