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撤回解僱該僱員的決定。
*僱員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
僱主只可在以下情況下解僱懷孕僱員:
• 如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或
•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除上述特殊情況外,僱主解僱懷孕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此外,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支付補償款項給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提供更多資料並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