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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 Sunday, June 02, 2019, 12:37 (1784 天前)

您好,

1. 我在5月14日返一份新工,合約沒有寫有否試用期,和寫了頭一個月內辭職要7日通知。我在16日辭職,返到20日last day。現想查詢我是否要賠公司2日的代通知金?

2. 我20日last day,但至今公司仍未出糧給我,現想查詢公司是否需要在我離職日期7日內出糧給我?

3. 另外,我在27日入職同一公司另一個職位,合約也是沒有寫有否試用期,和寫了頭一個月內辭職要7日通知。我在31日辭職,辭職信給7日通知期,last day寫了返到6月6日。但呀姐主動說讓我即日走,叫我改辭職信的last day日期做5月31日。現想查詢公司之後如果追討我7日代通知金的話,我是否要賠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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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ne 15, 2019, 15:51 (1771 天前) @ carol

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

根據<<僱傭條例>>,若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需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按照閣下14/5入職的工作, 因未給予足夠的通知期而離職, 公司可以扣除兩天的代通知金。但所欠的工資仍需在離職後7天內發放。

至於在27/5入職同一間公司的另一職位, 終止合約條款跟之前14/5入職的相同,均需要提早7天通知, 但由於與管理層達成協議,雙方不需任何通知即時終止合約, 但礙於只屬口頭承諾, 若公司只根據合約條款及所修訂的辭職信為31/5發出, 在文件上公司有機會會追回7天通知金。

如就上述兩項勞資糾紛, 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組查詢及作出投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儲先生/邱先生/陳小姐/嚴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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