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計少了我的年假
你好!
我在2016年-5月26日開始受聘。每天工作8小時,公司稱按勞公法例給予年假。(Common Leave Year calculation)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才可以在接著的一年使用年假。
2016/05/26-2016/12/31
受聘日數220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4.22天,(進位至5天)
共40小時
2017/01/01-2017/12/31
受聘日數365日
可享年假7天
共56小時
2018/01/01-2018/12/31
受聘日數365日
可享年假7天
共56小時
2019/01/01-2019/06/20
受聘日數171日
可享年假8天
共32小時
總數184小時
請問我的可享年假是不是應從2018/5/26開始以8天計算?
2016/05/26-2016/12/31
不變,5天共40小時
2017/01/01-2017/12/31
不變,7天共56小時
2018/01/01-2018/05/25
受聘日數145日
可享年假7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2.78天,(進位至3天)
共24小時
2018/05/26-2018/12/31
受聘日數220日
可享年假8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4.82天,(進位至5天)
共40小時
2019/01/01-2019/05/25
受聘日數145日
可享年假7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3.18天,(進位至4天)
共32小時
2019/05/26-2019/06/20
受聘日數26日
可享年假9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0.64天,(進位至1天)
共8小時
問題1:總數192小時,所以僱主需要補回我少了的8小時年假?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我在2016年5月26開始受僱,那麼我取得的年假在整個2017年放取
其實有沒有違反法例要求?
我/公司是不是必須在5月25日前使用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