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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計少了我的年假

by Yuki @, Thursday, June 20, 2019, 10:57 (1743 天前)

你好!

我在2016年-5月26日開始受聘。每天工作8小時,公司稱按勞公法例給予年假。(Common Leave Year calculation)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才可以在接著的一年使用年假。

2016/05/26-2016/12/31
受聘日數220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4.22天,(進位至5天)
共40小時

2017/01/01-2017/12/31
受聘日數365日
可享年假7天
共56小時

2018/01/01-2018/12/31
受聘日數365日
可享年假7天
共56小時

2019/01/01-2019/06/20
受聘日數171日
可享年假8天
共32小時

總數184小時

請問我的可享年假是不是應從2018/5/26開始以8天計算?

2016/05/26-2016/12/31
不變,5天共40小時
2017/01/01-2017/12/31
不變,7天共56小時

2018/01/01-2018/05/25
受聘日數145日
可享年假7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2.78天,(進位至3天)
共24小時

2018/05/26-2018/12/31
受聘日數220日
可享年假8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4.82天,(進位至5天)
共40小時

2019/01/01-2019/05/25
受聘日數145日
可享年假7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3.18天,(進位至4天)
共32小時

2019/05/26-2019/06/20
受聘日數26日
可享年假9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0.64天,(進位至1天)
共8小時

問題1:總數192小時,所以僱主需要補回我少了的8小時年假?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我在2016年5月26開始受僱,那麼我取得的年假在整個2017年放取
其實有沒有違反法例要求?
我/公司是不是必須在5月25日前使用年假?

公司是否計少了我的年假

by 雷老師 @, Friday, June 21, 2019, 13:52 (1742 天前) @ Yuki

你好!

我在2016年-5月26日開始受聘。每天工作8小時,公司稱按勞公法例給予年假。(Common Leave Year calculation)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才可以在接著的一年使用年假。

2016/05/26-2016/12/31
受聘日數220日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4.22天,(進位至5天)
共40小時

2017/01/01-2017/12/31
受聘日數365日
可享年假7天
共56小時

2018/01/01-2018/12/31
受聘日數365日
可享年假7天
共56小時

2019/01/01-2019/06/20
受聘日數171日
可享年假8天
共32小時

總數184小時

請問我的可享年假是不是應從2018/5/26開始以8天計算?

2016/05/26-2016/12/31
不變,5天共40小時
2017/01/01-2017/12/31
不變,7天共56小時

2018/01/01-2018/05/25
受聘日數145日
可享年假7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2.78天,(進位至3天)
共24小時

2018/05/26-2018/12/31
受聘日數220日
可享年假8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4.82天,(進位至5天)
共40小時

2019/01/01-2019/05/25
受聘日數145日
可享年假7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3.18天,(進位至4天)
共32小時

2019/05/26-2019/06/20
受聘日數26日
可享年假9天,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0.64天,(進位至1天)
共8小時

問題1:總數192小時,所以僱主需要補回我少了的8小時年假?

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我在2016年5月26開始受僱,那麼我取得的年假在整個2017年放取
其實有沒有違反法例要求?
我/公司是不是必須在5月25日前使用年假?

師姐鑽牛角尖鑽得好利害,但你個思路好有創意!《僱傭條例》從來都講有薪年假放取都係用日數去計算,受僱期都係用日數,並唔係自然時數或者工作時數。當然,工會一來唔係法官,二來更唔係立法機關,相信關於勞工法例的立法原意,工會係無辦法回應你的。

如果師姐認為自己係計算o岩,其實真係唔需要太多包袱同考慮,即管去打官司,等法官裁決給予大眾一個交代。萬一有幸勝訴,勢必為本地勞工權益刷下下道亮麗風景線!!

公司是否計少了我的年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ne 25, 2019, 14:13 (1738 天前) @ Yuki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的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法例中提及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等均以「天」為單位,並非以「工作時數」為單位。至於 貴公司在你入職年(2016)採用共同假期年,計算得出的按比例年假可於2017年放取,或將之與2017年年假合併於2018年放取。採用共同假期年後,日後均是以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如需更多資料可閱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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