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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後新累積病假問題

by Andy @, Thursday, June 20, 2019, 12:58 (1766 天前)

因手術已經放了 7 個月病假,當中包括 120 日累積病假,我今天跟公司人事部傾過,他們表示公司以 30 個月循環提供 56 日全薪病假(超過 56 日之後便計算半薪,若連續 4 天或以上便 4/5 薪)已經是優於僱傭條例,所以我必須跟從,請問這樣是否正確?

而新累積有薪病假,公司規定要連續 4 日以上病假才可使用,而且只有 4/5 薪金,並不是全薪(除非 30 個月循環全薪病假記錄,在按月更新後消取已放病假記錄),否則就算有新累積病假而放取不足連續 4 天也是無薪,請問這樣是否合乎僱傭條例?

謝謝

復工後新累積病假問題

by ruanosid @, Friday, June 21, 2019, 13:47 (1765 天前) @ Andy

因手術已經放了 7 個月病假,當中包括 120 日累積病假,我今天跟公司人事部傾過,他們表示公司以 30 個月循環提供 56 日全薪病假(超過 56 日之後便計算半薪,若連續 4 天或以上便 4/5 薪)已經是優於僱傭條例,所以我必須跟從,請問這樣是否正確?

而新累積有薪病假,公司規定要連續 4 日以上病假才可使用,而且只有 4/5 薪金,並不是全薪(除非 30 個月循環全薪病假記錄,在按月更新後消取已放病假記錄),否則就算有新累積病假而放取不足連續 4 天也是無薪,請問這樣是否合乎僱傭條例?

謝謝

A) 法例水平線:120 天均享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
B) 你情況: 56 X 1 + 64 X 0.5

假如你一日賺$500

CASE A) 120 連續有薪天病假可享人工 = 120 X 500 X 0.8 = $48,000
CASE B) 56 X 500 + (120-56) X 500 X 0.5 = 5600 + 16,000 = $21,600

不得不承認,你公司係某一段範圍入面有薪病假係好過法例,但係計起條大數上來,仲低過勞工法例水平線,咁係唔係表證違法,相信唔需要畫公仔畫出腸,大家都心中有數

復工後新累積病假問題

by Andy @, Saturday, June 22, 2019, 09:53 (1764 天前) @ ruanosid

我想再問,新累積每個月 4 天的有薪病假,是否強制要 4 天或以上放,才可以有薪及所謂有薪只是 4/5?

復工後新累積病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ne 25, 2019, 13:52 (1761 天前) @ Andy

多謝 閣下的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據 閣下提及有56天全薪病假,及後的病假就屬半薪病假,而連續性4天或以上病假則享五分之四薪酬,的確顯示 貴公司上述前兩點病假制度是優於法例的規定。
至於有薪病假(上文第二段)是指僱員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的病假日,獲僱主付給疾病津貼的病假日數,須從僱員所累積的有薪病假日總數中扣除。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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