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的查詢。《僱傭條例》中並無 閣下提及的相關條款,所以僱主是否支付因工作性質引致的實際或特別開銷而須付給僱員款項,要由僱傭雙方事前達成協定。
一般而言,一些公司安排僱員出差,理論上應會承擔相關的基本費用,但法例並無相關的條款。不過,僱員出差是因工作引致但要自資而公司不承擔相關費用,原則上僱員有權拒絕,故請 閣下與公司自行釐清相關出差費用的安排。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