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多謝 閣下查詢。
問題1: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一般而言,如僱主沒有採用共同假期年(即計算按比例年假後,所有員工採用同一段時間計算年假),則年假計算應以僱員入職日起計,即2017/6/5至2018/6/4為一年;2018/6/5至2019/6/4為一年。因資料不足,如需準確解答請告知 閣下公司有否採用共同假期年。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問題2: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代通知金一般是僱傭其中一方在通知期內提早終止合約而需支付的款項,要解答請告知 閣下是2019年6月24日被即時解僱嗎?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同時符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24個月,則可享有遣散費**: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遣散費計算方式:(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X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 以$ 22,500的三分之二(即$15,000)爲上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