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1.
《僱傭條例》並沒有針對上工前的準僱員身份的推工安排,工會立場認為,既然未做機構正式員工,只需要明確向有關機構交代推工便可以。至於上工前因為推工而引申的懲罰性、限制性乃至「綁架式」所謂罰款、賠償金,是於理不合的。
2.
《僱傭條例》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終止僱傭合約」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如閣下工作是沒有試用期亦沒有明確通知期,就需要跟合約上所訂明的通知期操作。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或 2779 7922 (深水埗區)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