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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收取人工的計算方法

by Mr. Leung @, 香港, Saturday, July 13, 2019, 20:07 (1743 天前)

你好, 本人是梁先生,有些問題,有勞回覆.

本人轉了新工剛好一年, 2018年6月1 日入職, 今年剛年滿一年後不久因腹痛問題入院,經檢查後,需要接受一連串的復康治療,當然收入成為本人担心的其中一個問題, 現有勞 貴會可以為本人解答以下問題:

本人2018年6月1 日入職, 2019年6月11日放工後腹痛問題到急症室求醫, 本人於6月12日需留院及進行手術, 現醫生給予休息直至2019年8月31日.(註:本公司是沒有醫療福利的)

1)本人在公司做滿一年, 是不是應有24日有薪病假, 假設過去一年只用過兩天病假,那我是否仍有22日有薪病假?

2)請問有薪病假如何計算?

3)請問若我有22日有薪病假,那22日是以需要上班日子(工作日)計算,還是以年曆表日子計算(即星期六;日都照計)?

4)假設有薪病假計算完後,那之後至8月31日是否仍然會有病假津貼, 如有,請問病假津貼的薪金會如何計算?

5)請問在現在至八月尾,以及有機會因要再接受治療而延長病期,請問這段病假期間,公司可否解僱我?

6)若他堅持要解僱我,我要注意些甚麼地方?我會有什麼補償?

謝謝幫忙解答, 不勝感激.


梁先生上

病假收取人工的計算方法

by 霸皇龍 @, Saturday, July 13, 2019, 21:25 (1743 天前) @ Mr. Leung

你好, 本人是梁先生,有些問題,有勞回覆.

本人轉了新工剛好一年, 2018年6月1 日入職, 今年剛年滿一年後不久因腹痛問題入院,經檢查後,需要接受一連串的復康治療,當然收入成為本人担心的其中一個問題, 現有勞 貴會可以為本人解答以下問題:

本人2018年6月1 日入職, 2019年6月11日放工後腹痛問題到急症室求醫, 本人於6月12日需留院及進行手術, 現醫生給予休息直至2019年8月31日.(註:本公司是沒有醫療福利的)

1)本人在公司做滿一年, 是不是應有24日有薪病假, 假設過去一年只用過兩天病假,那我是否仍有22日有薪病假?

2)請問有薪病假如何計算?

3)請問若我有22日有薪病假,那22日是以需要上班日子(工作日)計算,還是以年曆表日子計算(即星期六;日都照計)?

4)假設有薪病假計算完後,那之後至8月31日是否仍然會有病假津貼, 如有,請問病假津貼的薪金會如何計算?

5)請問在現在至八月尾,以及有機會因要再接受治療而延長病期,請問這段病假期間,公司可否解僱我?

6)若他堅持要解僱我,我要注意些甚麼地方?我會有什麼補償?

謝謝幫忙解答, 不勝感激.


梁先生上

唔好過份杞人憂天。「怯,怯就會輸咗成世」 (張家輝,《激戰》,2013)

1) 係。因為你已經講左公司無醫療福利,所以係唔係有夜取一日病假而有薪的情況出現。年尾你有24日。

2) 師兄請睇法例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
「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3) 醫生紙所涵蓋的日子,盡皆變成病假

4) 見 (2)

5) 難講得很,有薪病假期間,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佢即時解僱外,唔可以係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
該僱員。其他唔係有薪病假日子,唔排除隨時手起刀落。

6)

1. 解僱原因 (即時解僱?? 俾代通知金解僱?? 俾通知期解僱??)
2. 有無未清放年假、勞工假
3. 尚未支付工資
4. 年約酬金 (如果適用)

病假收取人工的計算方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July 20, 2019, 17:58 (1736 天前) @ Mr. Leung

多謝 閣下查詢。

首先祝願閣下藥到病除,早日康復。提問眾多,現縱合回應如下:

關於「有薪病假」累積以及申領「疾病津貼」的資格閣下可以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 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見下文「有薪病假的類別」部分);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註:醫生證明書由註冊中醫、西醫、牙醫開列,並需列明引起疾病成因以及不適宜工作天數,「到診紙」一般不具備前文提及的資訊。

有薪病假連續多於一天,疾病津貼以病假首天對上12個月(或實際較短受僱期)的完整工資期的每日平均薪酬計算,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在閣下的情況而言,即需取材 2018年6月1日 至 2019年5月1日 期間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

除非閣下僱傭合約優於《僱傭條例》的規定,否則放取病假一天、兩天是不會消耗所累積的有薪病假日數,同時有關日子亦不獲支付「疾病津貼」(即「每日平均工資」的 4/5 ),而只是當缺勤扣薪處理。

另外,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解僱該僱員。即意味一旦有薪病假完結,不排除僱主有解僱的可能性。工會建議屆時閣下問清楚解僱原因,以及留心公司有否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年假薪酬、法定假日薪酬、尚未支付工資、按比例年約酬金 (如果適用)等法定權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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