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按《僱傭合約》,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可視作停工。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而遭停工,有權享獲遣散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