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回覆如下:
1.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水,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另外,僱主如欲更改僱傭條件或向僱員建議更改該等條件,必須清楚向僱員交 代。如更改僱傭條件的細則是以書面形式列出,或僱主接獲僱員的書面要 求,僱主應將一份載有變更條款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2. 假設僱員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為由,通過勞資審裁處進行申索而又獲法庭判得勝訴僱員則可以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勞審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
終止僱傭金是指:
(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
(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
(3) 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