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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工資計算 (員工年假扣減提早走)

by Sofia @, Hong Kong, Thursday, July 25, 2019, 23:52 (1708 天前)

你好,

問題如下:

員工: A (4.18受僱)
入職日期: 2018.07.30
遞遲職信: 2019.07.18

1st - 10 days annual leave
2nd - 11 days annual leave

通知期是1個月通知, 即應該是 2019.08.17(星期六), 但她想 2019.08.12 上午為最後一天, 不足1個月,她是否需要支付代通
給僱主嗎? 即 2019.08.12 下午 到 2019.08.17嗎?

她是否滿1年? 如計算遞信日子 2019.07.18是不否1年, 但如計她走的日子2019.08.12 她足一個月, 是計算她最後一天為(指明日), 2018年按比例有4天年假 (155天 / 365 天 * 10天年假), 而 2019.01.01 至 2019.08.12 按比例有 6天年假 (224天 / 365天 * 10天年假) 加起 2018 (4天) + 2019 (6天) = 10天, 扣了之前放取了的假後, 她還有7天年假, 她遞信後是否可以用餘下的年假扣減工作天數 (12號 0.5天 至 16號) ? (即變相 12號可走) 還有2.5天年假按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方式給她?

意思她8月的最後工資是 EG $10,000 x (11.5日 / 31日) = $3,709 + 2.5天年假

如有錯誤, 煩請告知。 Thanks.

最後工資計算 (員工年假扣減提早走)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26, 2019, 08:43 (1708 天前) @ Sofia

多謝 閣下查詢。

1. 《僱傭合約》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閣下個案中,原定終止僱傭日期:2019.08.17,提前終止僱傭日期:2019.08.12,僱員原定終止僱傭日期,故需以2019.08.12「指明日期」以對上12個月完整工資期或實際較短的受僱期計算代通知金付予僱主。

2. 2018.07.30 至 2019.07.18 受僱期為 354 日 (11個月又9日,少於一年)。
按《僱傭條例》,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假設閣下以公曆年作為假期年,經計算,2018假期年年按比例有薪年假是 5 天,2019假期年按比例有薪年假是 7 天

3. 現行法例上沒有帶小數點的有薪年假日數。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最後工資計算 (員工年假扣減提早走)

by Sofia @, Monday, July 29, 2019, 22:11 (1704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謝謝回覆, 想問你回覆寫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是不是不論4捨5入都要進為整數, 如 4.01天當 4天, 如 4.15天當 5天, 是嗎?

另, 剛請了一個part-time (2019.7.19), 月糧如 HK$15,000 但計 working day (星期六日及假期無薪). 工作 星期一至四 9:00 至 18:00, 逢星期五不工作, 當計算每月日薪時, 如星期一至五有假期, 應該要計算在內嗎?

EG 在首次計7月份糧時(31天) 應該是否將 HK$15,000 / 23天 (31天 減去 星期六日) 還是計 22天呢? (7月1號假期要計算在內嗎?) 再乘番工作天數。

如 HK$15,000 / 23天 or 22天 X 8天 (19, 22-25 & 29-31)

謝謝。

最後工資計算 (員工年假扣減提早走)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July 30, 2019, 02:17 (1704 天前) @ Sofia

多謝 閣下查詢。

1. 詳見 PDF 《僱傭條例》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第七頁):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2. 有關「不完整工資期」工資計算方法,現行《僱傭條例》下並沒有就有關問題處理作清晰明確界定。另外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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