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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有薪病假問題

by Miss Leung @, Tuesday, July 30, 2019, 10:17 (1704 天前)

本人於2019年7月中遞交辭職信,被HR口頭告知遞交辭職信後的通知期內不能享有公司的有薪病假,若要請病假則須扣除有薪年假或放無薪病假, 但其實合約中未有列明離職後病假的安排, 當時簽約亦未有提及有關事項,而公司亦未有任何員工手冊列示有關政策。我2019年7月26日請病假, 7月29日上班時交回假紙及填好表格(表格中要Tick SL/AL)時再次詢問HR有關事宜, HR指現在會出書面通知, 叫我簽署了事, 我認為這不太合理, 不知公司有否這樣要求的權利?

離職後有薪病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uly 31, 2019, 11:12 (1703 天前) @ Miss Leung

多謝 閣下查詢。首先,公司有關的說法是誤導、失實。今引用法例如下:

《僱傭條例》第6條「以通知終止合約的情況」(2A) 款列明:在不損害第41D條的規定下,僱員根據第41AA條有權享有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第(2)款所訂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由1984年第48號第4條增補。由1990年第53號第5條修訂)

《僱傭條例》第33條「疾病津貼」並沒有明文規定知期內不能享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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