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並無「無薪假」一說,停薪留職安排全由勞資協商。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 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 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規定,除了獲豁免人士之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僱員或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並根據「有關入息」(代通知金、工傷病假錢除外)計算供款額。「有關入息」就僱員而言是指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它必須是由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給僱員,作為該僱員在合約下受僱的代價。簡單來說,就是僱員因工作或提供服務而獲取的報酬。詳見:http://www.mpfa.org.hk/tch/mpf_system/system_features/contributions/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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