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有關休息日

by Babys @, Wednesday, August 21, 2019, 19:20 (1704 天前)

1) 休息日與休息日相隔十天是否違反勞工法例?

2) 公司每個星期日,一下午休息是為一天休息日。每星期兩天休息日,即另一天休息日需在二三四五六其中一天放,僱主可否安排僱員在星期日或一放當一天休息日?

有關休息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ugust 22, 2019, 02:28 (1703 天前) @ Babys

多謝 閣下查詢。關於「休息日」查詢,引用《僱傭條例》如下:

17.休息日的給予
(1)除本部條文另有規定外,凡根據連續性合約由同一僱主僱用的僱員,每7天期間須獲給予不少於1個休息日。 (由1976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僱員除根據第39條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3條代替)

18.休息日的指定
(1)休息日由僱主指定,而僱主可為不同僱員指定不同的休息日。 (由1976年第71號第4條修訂)
(2)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僱主須在每一個月開始之前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各僱員在該月份的休息日。
(3)如僱主將各僱員該月份指定休息日的輪值表,在適用期間張貼於僱傭地點的顯眼處,即第(2)款的條文須當作已獲遵從。
(4)凡休息日有規律地固定在每7天期間的某一天,則第(2)款不適用。 (由1976年第71號第4條修訂)
(5)僱主如獲得僱員同意,可用另一休息日代替已根據本條指定的休息日,該另一休息日須定於 ——
(a)同一月份內,且在原本指定的休息日之前;或
(b)原本指定的休息日之後30天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有關休息日

by Babys @, Friday, August 23, 2019, 22:42 (1701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即如8月6日星期二放取休息日後 相隔十天 8月17日星期六才放取休息日 是違法?
(僱主未有詢問僱員是否同意連續上班十天並且在8月中才通知僱員下半個月休息日)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