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關於「休息日」查詢,引用《僱傭條例》如下:
17.休息日的給予
(1)除本部條文另有規定外,凡根據連續性合約由同一僱主僱用的僱員,每7天期間須獲給予不少於1個休息日。 (由1976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2)僱員除根據第39條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3條代替)
18.休息日的指定
(1)休息日由僱主指定,而僱主可為不同僱員指定不同的休息日。 (由1976年第71號第4條修訂)
(2)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僱主須在每一個月開始之前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各僱員在該月份的休息日。
(3)如僱主將各僱員該月份指定休息日的輪值表,在適用期間張貼於僱傭地點的顯眼處,即第(2)款的條文須當作已獲遵從。
(4)凡休息日有規律地固定在每7天期間的某一天,則第(2)款不適用。 (由1976年第71號第4條修訂)
(5)僱主如獲得僱員同意,可用另一休息日代替已根據本條指定的休息日,該另一休息日須定於 ——
(a)同一月份內,且在原本指定的休息日之前;或
(b)原本指定的休息日之後30天內。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