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關於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詳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閣下是否享有按比例有薪年假,視乎閣下受僱期長短。如閣下受僱期少於 3 個月,當然不會享有的年假日數。補充說明,即使該假期年受僱滿 3 至 12個月,如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則不享有該假期年有薪年假。
《僱傭條例》訂明,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 12 天法定假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作出以下的安排:
安排另定假日如在法定假日前的 60 天內,預先通知僱員另定假日的期限在另定假日最少 48 小時前通知僱員。
安排另定假日如在法定假日後的 60 天內,預先通知僱員另定假日的期限在法定假日最少 48 小時前通知僱員。
另外,法例規定,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就閣下的情形中,如果有關緊接法定假日前,閣下未按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則不可享有假日薪酬,而公司於當天安排閣下上班,閣下已經收取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