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1)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假如合約訂明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於任何時空間均不可享有薪病假或只能享有無薪病假,表證上有違反勞工法例。
2) 關於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及疾病津貼的規定,請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五章:疾病津貼)
A員工8月21日入職,假使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則要去到9月20日方能累積兩天有薪病假。
另外,《僱員補償條例》第 10 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
3)、4)
《僱員補償條例》第 15 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按期限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工傷意外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不超過 / 超過 3 天,呈報期限 14 天內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 7 天或 14 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ecd/pco360.pdf(《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附僱員補償常見問答) 勞工處 2019 年 6 月版)
縱合以上資訊,閣下如為僱主,建議並促請儘快向勞工處申報工傷,切勿自誤!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