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資料不足,謹覆如下:
一般做法下,僱主應該於僱傭合約註明關於「銷售獎金」的發放條件、支付日期等資訊,以便員工掌握。
按《僱傭條例》,僱員如符合以下索償的資格,可向僱主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提出的申索補償: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用淺白的方式說明就是,假設最初閣下簽訂的書面僱傭合約列明閣下做到某些營業要求便可享有銷售獎金,而閣下的書面合約沒有列明低於18歲或以下不可享及/或於支付銷售獎金時未經閣下同意提出「低於18歲不可享」芸芸,就可以引用有關法例。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