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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區:2779 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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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

by gg @, Thursday, October 17, 2019, 12:57 (1652 天前)

我三月五號入職.
合約寫明有11日年假,
而我三月份的薪金是這樣計比我的:年薪/365*(31-4)
如此類推:
我想問(1)是否我今年的年假日數為:11*(365-63)/365=9日?
另外(2)我這9日中的1日是否可以"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來比我?

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October 29, 2019, 09:45 (1640 天前) @ gg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關於放取年假及以工資代替年假的規定如下: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服務每滿12個月,可享有有薪年假,並須於隨後12個月內放取。
2) 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只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
按比例年假計算公式:受僱日期 / 365 x 11天,計2019/3/5 至2019/12/31,365 – 63天是正確的。

閣下離職時可享9.1天有薪年假,如未能在任職期內放取,則所有日數需要以有薪年假薪酬方式支付予閣下,計算方法詳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附錄一:「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簡介及計算例子 (文字版本)(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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