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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轄下零售機構轉型為教會其中一個部門

by Louisa Lui @, Sunday, October 20, 2019, 14:45 (1643 天前)

受聘於"大埔浸信會"在"欣悅天地"書室及精品店舗工作, 僱傭合約沒細列工作範圍, 內裡只訂明執行經理/管理層指示的工作。本人應徵亦是說明於書室店舗內負責零售有關的職務。當時受聘職位:店務員; 現時職位:高級店務員。現時在書室處理一切跟零售有關的業務工作, 如收銀, 入貨, 理貨, 店舗的簡單文書等。[b]不納入[/b]大埔浸信會的薪酬架構和福利制度, 有"欣悅天地"獨立薪酬福利編制。

明年業務轉型
大埔浸信會將 "大埔浸信會欣悅天地" 轉型為 "大埔浸信會欣悅外展事工"(即教會當中一個部門), 店舗改裝為共享空間; 供街坊舒閒休息, 書室精品貨架將逐步移走, 零售業務將減至極少, 新工作職位: 助理外展幹事, 擔任行政工作, 例如: 管理圖書租借, 興趣班報名, 行政文書等。納入大埔浸信會的薪酬架構和福利制度。

請問:

(A) 這種轉型, 包括職銜轉變, 工作內容轉變, 福利轉變, 是否構成僱傭合約條款轉變?

若 (A) 成立的話:

僱員不接受僱主提出的條款轉變而選擇離職, 大埔浸信會是否要履行解除僱傭合約之責任, 給僱員發放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盼覆.
Louisa

教會轄下零售機構轉型為教會其中一個部門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30, 2019, 14:59 (1633 天前) @ Louisa Lui

據 閣下提供的資料,轉型的確對僱傭合約條款作出變更,按法例如僱主需要更改連續性合約僱員的合約條款,首先要得到僱員同意;或僱傭合約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僱主是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根據《僱傭條例》,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正當理由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這裏亦要提醒 閣下,不接受更改合約而選擇離職,與不接受更改合約而被解僱,原則上是有分別的,請小心處理。僱員如要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詳閱《僱傭保障》: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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