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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一個月通知計法

by yan @, Thursday, October 24, 2019, 15:19 (1645 天前)

想請問一下,我每個星期有兩日例假,大假有7日,
如果我想於2020年1月辭職,補一個月通知,剛好搭上勞工法例假年初一,二,三,四。咁樣既話,我係咪可以計哂
大假,新年四日,同每個星期既例假?
姐係大假7日+新年4日+例假4日(因為跨左兩個星期所以四日)
扣返15日假,即係1月15號可以走?
定還是,係我開始放所以法定假既期間,已經唔可以補打後既新年假同例假?

離職一個月通知計法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October 30, 2019, 15:55 (1639 天前) @ yan

根據《僱傭條例》,月 (month)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另外,《僱傭條例》規定有薪年假、產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除外雙方同意並達成放取協定。(註:通知期內的法定假日、休息日、病假則不受影響)

當然,閣下亦可參考終審法院於二○○八年審理的一宗民事上訴案件(案件號碼:FACV7/2008)的判決,指有薪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的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最終須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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