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薪金計算
我在2019年1 月3日交辭職信,最後工作天是2020年2月2日。
合約列明:
30天通知期,休息日為星期六日,無薪,還有未享有薪年假4天。
請問最後所得工資的計算程式是怎樣?
另外,11月有一天因交通情況無法上班,公司以無薪假的計算方法扣減工資,請問以無薪假和以年假扣減的數目是否相近?
公司的無薪假計算方式為
平均日薪= 底薪/ 當月的工作日數(不包括休息日、紅日)
而這一天的缺勤扣減是與12月的薪金一起計算,所以公司是應該以11月還是12月的工作日數作為計算方法呢?
其後,我和公司商量後想以一天的年假代替無薪假的方式處理無法上班的情況,公司同意我可以一天的年假代替無薪假處理,及回覆如果以年假代替無薪假計算,會扣除更多的錢,請問這情況是否合理?
我預期的最後的薪金情況:
底薪(月薪)+ 給回無薪假的錢 + 未享用的3天有薪假期(4天-1天代缺勤扣減)
請問以上計算是否有錯?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