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閣下所問涉及三項勞工權益問題:工資、有薪年假、通知期/代通知金。
按《僱傭條例》,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當離職通知期開始後,除了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外,僱員必須如常上班,僱主有權不讓僱員請假,並可以「通知期不足」為由,要求僱員補償代通知金或延長通知期。
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通知期縮短,則需給予餘下未能履行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