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 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受僱期 3 至 12 個月,非即時解僱,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受僱日數 ÷ 365
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假設僱主已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7922(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或27793766(深水埗區:朝光中心)/27810983(旺角中心)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