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即「工傷病假」)。
閣下提及的有關「再比15日病假」是否視作同一工傷個案處理,需由助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跟進處理。如閣下已於勞工處登記為工傷案件,只要複診期間得到註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提及閣下的病假為工傷原因,只要未完成判傷程序之前,也視為工傷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觀塘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