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否不給予放"事假"?
我2013年4月尾入職,合約上年假11日。
於2013年8月的時候申請2014年1月拿7天年假,
亦於2月的時候申請4月中拿1天年假,
當時兩次年假亦獲得直屬上司批准。
借了8天年假,本年度應該還有3天年假。
我今年12月去旅行,申請5天年假而獲得直屬上司批准,ADVANCE了2天年假。
今個星期,我口頭通知了直屬上司,10月可能買機票去旅行,上司已經答覆知道了。
由於得到上司的答覆,我於當日買了套票,並於當晚下班時間入紙申請5天ADVANCE年假,
連12月的,共ADVANCE了7天年假,即借7天年假。
第二天得到直屬上司回覆,公司不能ADVANCE 7天年假,
建議我更改10月的5天為NO PAID LEAVE,我答覆說可以。
直屬上司之後告知訴我,NO PAID LEAVE需要由老闆批假,所以他會和老闆說明。
第三天,
從直屬上司口中得知老闆不批出10月的5天NO PAID LEAVE,而沒有給予原因,
然後得知老闆要求我從10月和12月的假期中只選其一。
我向直屬上司要求直接和老闆相討,而老闆不願意作出相討。
10月和12月並非公司旺季,亦未有和同事的假期重疊。
2014年初的時候可以ADVANCE 7天,而公司於今年並沒有通知更改任何政策,
為何上年可以ADVANCE而今年不可以ADVANCE呢?
按比較計算後,到2014年12月我亦有7天年假,
當然本人明白是借假,所以直屬上司建議我更改為NO PAID LEAVE我亦沒有異議。
請問於這情況,
老闆是否有權不批出10月的5天NO PAID LEAVE呢?
我是否應該正式申請於10月放5天事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