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員工的年假處理 by melody , Tuesday, February 11, 2020, 12:36 (1533 天前) 請問合約員工完約後(有續約), 是不是必須要把餘下的年假於約滿後算為金錢支付, 僱主有權自行決定不支付有關金額, 並把餘下的年假日帶到下一份合約期內嗎? 還是僱員有權自行決定餘下的年假應以金錢支付或帶假?謝
合約員工的年假處理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11, 2020, 17:25 (1533 天前) @ melody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故此,上一份合約完成給約,需於完約後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