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除非特殊情況,否則縮短通知期導致終止僱傭合約日期提前的任何一方,則需向對方給予餘下通知期的代通知金。
2. 按《僱傭條例》,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符合以下條件,可享獲遣散費。
其他條件:
僱員因裁員而遭解僱* 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或;
僱員遭停工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勞工處調解未果,則需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