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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薪董事被即時解雇及欠薪

by Tyler @, Saturday, February 22, 2020, 01:49 (1519 天前)

朋友是小公司的股東兼受薪董事

因犯法被公司即時解雇,對方有證據,已報警但未知是否已落案
如未能落案,這樣可否屈對方屬於無理解僱?

另外該公司沒有支付朋友被捉到犯法前的數日薪金,慣例上朋友每月收取數萬元薪金,但書面簽定的合約寫明底薪是每月數千元+按公司利潤而定的佣金
如果追討,該公司是否可只按比例支付底薪,而不按比例支付佣金?

由於朋友仍是該公司董事,如朋友自己告該公司欠薪,朋友自己有沒有法律責任?

受薪董事被即時解雇及欠薪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February 22, 2020, 13:14 (1519 天前) @ Tyler

多謝 閣下查詢。勞工法例上並沒有「無理解僱」一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十章:僱傭保障」有提及不同僱傭保障的索償資格與補償,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又,按《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節錄>。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 萬元。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僱員如果超過 1 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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