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照《僱傭條例》,凡根據連續性合約由同一僱主僱用的僱員,每7天期間須獲給予不少於1個休息日。 (由1976年第71號第3條修訂);在休息日當天,僱員是有權在24小時不工作。
3月份最少可放取4日休息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