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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累積計算

by 朱生 @, Monday, March 09, 2020, 17:06 (1503 天前)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 1 個月,便可累積 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 120 天。

1st Month: 2 days
2nd Month: 2 days
.
.
.

12th Month: 2 days
13th Month: 4 days (已服務滿一年, 之後每服務滿 1 個月可累積 4 天)
14th Month: 4 days
15th Month: 4 days (共累積36 日第1類病假)
16th Month: 4 days (第2類病假計算開始)
17th Month: 4 days
.
.
.
36th Month: 4 days (共累積120第1及第2類病假)

問題1:
以上病假累積計算是否正確?

問題2:
想問下累積病假結算係月頭、月尾、還是以入職日期界定?
我係2017年1月2日入職, 我係幾時開始有累積病假?

問題3:
點解我另一個同事佢2019年11月19日入職, 佢31/12/2019個結算係累積到1日病假? 請問又係點計算?

病假累積計算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March 12, 2020, 10:18 (1500 天前) @ 朱生

多謝 閣下查詢。
問題1:正確
問題2:法例並無說明。
按入職日計起,至2017年2月1日為滿一個月,翌日同事已累積兩天有薪病假。
問題3:不明所以,請向貴司查詢。補充,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病假累積計算

by 朱生 @, Friday, March 13, 2020, 08:47 (1500 天前) @ 勞聯權益委員會

問題3:
即係2019年11月19日入職, 截止31/12/2019應有累積病假係2日?
定係會唔會有3日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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