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可以唔簽,僱傭合約是由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協議。當協議一旦訂立,雙方都應該遵守協議的協定條款。不過,這些合約條款經雙方同意是可以更改的。在更改協議的條款方面,立約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建議更改合約的任何條款,待另一方決定是否接受。如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如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如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而僱員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訂條款准許僱主可以這樣做,以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受僱四星期或多於四星期,而每星期最少受僱18小時)的僱員,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補救要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