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不會,僱主不能在「無合理辯解」下,剝削員工的年假權益。
1.按《僱傭條例》,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2. 《僱傭條例》保障僱員,使其免遭僱主單方面和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憑藉該條例第VIA部,如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僱員的僱傭合約並沒有明訂條款准許僱主可以這樣做,則以連續性合約受僱(即受僱四星期或多於四星期,而每星期最少受僱18小時)的僱員,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補救要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