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休息日有薪無薪,勞資協商。另外,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如同時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按法例,休息日與有薪病假重疊,該日視作休息日,至於是否有疾病津貼,則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而且不需另補病假。
病假日數,請以醫生證明書的日期為依歸,跟 WORKING DAY / CALENDER DAY 無關。如貴司僱員的醫生證明書日期,由3月6日作為起始日期開列至3月20日作為終止日期,之後需要再查看貴司有息日是否有薪,以判斷那些日子享有疾病津貼:
1.如貴司休息日有薪,享疾病津貼日子由3月6日數算至3月15日。
2.如貴司休息日無薪,享疾病津貼日子為:3月6、7日,3月9至14日,3月16、17日;無薪病假日子:3月8、15日,3月18日至20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