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計算問題
您好 ,
關於共同假期年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問題 :
公司共同假期年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1.某員工入職: 2019/1/1 , 離職:2020/2/28 ,
因為在第一假期年做滿而享有7天假這個是確定的,但是在第二假期年受雇少於三個月,
請問這樣還是享有2天假嗎?
2.《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受僱期:12個月或以上->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未放取的年假"
這邊指的"該假期年",如使用共同假期年來看就是1/1-12/31嗎?
這樣是指不論受僱期長短,只要一年內做不滿3個月辭職的話,當年度就是沒有假?
3.公司當初可以預支當年度的假,若員工當年度提離職,是可以採用僱用條例的計算方式計算員工實際應有的假後,如果員工有超出天數的,公司可以再把薪資扣回?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