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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計算問題

by Rina @, Monday, March 30, 2020, 17:18 (1460 天前)

您好 ,

關於共同假期年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問題 :

公司共同假期年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1.某員工入職: 2019/1/1 , 離職:2020/2/28 ,
因為在第一假期年做滿而享有7天假這個是確定的,但是在第二假期年受雇少於三個月,
請問這樣還是享有2天假嗎?

2.《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
"受僱期:12個月或以上->該假期年受僱少於3個月->未放取的年假"
這邊指的"該假期年",如使用共同假期年來看就是1/1-12/31嗎?
這樣是指不論受僱期長短,只要一年內做不滿3個月辭職的話,當年度就是沒有假?

3.公司當初可以預支當年度的假,若員工當年度提離職,是可以採用僱用條例的計算方式計算員工實際應有的假後,如果員工有超出天數的,公司可以再把薪資扣回?

謝謝您

年假計算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March 31, 2020, 22:46 (1459 天前) @ Rina

多謝 閣下查詢。
1、2. 第二個共同假期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受僱期少於三個月,故該假期年不獲年假。第一個假期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所累積的7天,撥歸第二個假期年。
3. 不排除以「多付工資」扣薪處理。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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