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 12 天法定假日。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 30 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按法例要求,法定假日加班工作,需另行補假一天。
2. 不會,又,公眾假期(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 及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均非屬《僱傭條例》下保障範圍,有關日子,是否需要返工、補假、薪金安排,任勞資協商。如果貴公司僱僱合約已列明僱員可享有關日子及假日薪酬,即視作《僱傭條例》下「法定假日」的延申。如有關日子與其《僱傭條例》其他假日重疊,則需要分開處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