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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年假問題

by karena @, Thursday, April 02, 2020, 10:41 (1456 天前)

您好,

1. 公司在今年1月1號的時候已紅經根據工作表現作出左每年薪金調整的加薪安排,而我係3月18號就經已遞左辭職信,Last day 則訂左係4月20號,而剩餘的4日年假公司則會以補錢的方式作安排。但在3月31日公司突然決定取消1月1日的加薪安排並從4月1日開始回復至2019年12月的薪金,而1月至3月的薪金就推持加薪後的金額。想問係如此情況下,公司應該根據3月的薪金定4月的薪金來計算我年假的補償金額呢?

2. 公司在我遞交辭職信後就不容許我放AL或NO PAY LEAVE,並表明如果我依段時間放假不但只當日沒人工並需要補錢俾公司,咁樣係唔係符合勞工條例?

謝謝解答!

離職年假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April 02, 2020, 22:24 (1456 天前) @ karena

多謝 閣下查詢。
1)如合約終止而尚餘未放取的年假日數,必須以,「終止合約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2)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另外,勞工法例中,離職通知期並無否定「缺勤」(前提需要僱主授權有關行為)。離職通知期內,僱員如已獲僱主授權下缺勤,按當實際缺勤時間扣除工資已無拖欠,不需另補代通知金予僱主。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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