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年假問題
您好,
1. 公司在今年1月1號的時候已紅經根據工作表現作出左每年薪金調整的加薪安排,而我係3月18號就經已遞左辭職信,Last day 則訂左係4月20號,而剩餘的4日年假公司則會以補錢的方式作安排。但在3月31日公司突然決定取消1月1日的加薪安排並從4月1日開始回復至2019年12月的薪金,而1月至3月的薪金就推持加薪後的金額。想問係如此情況下,公司應該根據3月的薪金定4月的薪金來計算我年假的補償金額呢?
2. 公司在我遞交辭職信後就不容許我放AL或NO PAY LEAVE,並表明如果我依段時間放假不但只當日沒人工並需要補錢俾公司,咁樣係唔係符合勞工條例?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