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扣糧
本人是以月薪出糧的長期合約員工。
於2020年4月2日收到公司發出的通告指,由2020年4月1日起公司會按遲到的實際比較不發放遲到時段的工資。
但本人於網上見到報導: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32條規定:除卻該條文所列明的情況外,僱主不得從工資或應付予僱員的款項中扣除任何款項。第32(2)條所列明可扣除工資的情況並不包括僱員遲到的情況。因此,僱主是不得以僱員上班遲到而扣減工資。
請問:
1. 公司是否可以先斬後奏地實行有關通告內容? 還是必須確認員工收到通知才能生效?
2. 遲到而扣減工資是否合法?
3. 本人合約上的公司名為A公司,但此通告上註明的公司名為B公司,那本人受此通告約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