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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安排

by TAI YU @, Tuesday, April 07, 2020, 09:21 (1474 天前)

如果離職日按比例計算, 有2.87日年假, 請問, 公司是否應以 3日來結算薪金補回給我? 還是以 2.87 日計就可以?

另外,
本人於離職信時已寫明, 希望能於最後工作天, 取得 "工作証明", 請問公司是否有權不予提供, 或於離職後 1個月才提供嗎?

離職安排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April 08, 2020, 14:37 (1473 天前) @ TAI YU

多謝 閣下查詢。

1 按《僱傭條例》,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2「離職證明書」並非勞工法例下的文件,無須強制僱主給予僱員。僱員要論證受僱期(服務年資),有公司信箋的「離職證明書」只是觀感更好。閣下可請相熟的上司留下聯絡方法,成為閣下的諮詢人。如果新僱主有心聘請閣下,可以致電給你的前上司了解閣下以往的工作表現。另外,保留以往工作的糧單、稅單和強積金供款等文件,用是曾在該公司工作的有效證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 3615 0018 (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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