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而根據《2007 年僱傭(修訂)條例》實施以後,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 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包括法定假日薪酬), 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詳情可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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