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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by WK @, Thursday, July 09, 2020, 19:44 (1384 天前)

本人工作的公司,有一間門市及寫字樓,入職為門市售貨員,並無簽約,只口頭承諾要幫手在寫字樓的後勤工作。而我一向都有在寫字樓幫手後勤工作,時間很短。基本上大部份時間都在門市售貨員,店舖只有我一位售貨員。最近公司會有改變,我售貨的工作由他人代替,而我要留在寫字樓工作,調走理由我認為不合理,經二次商討要求調回門市售貨,老闆不回覆。
請問老闆如不調回我原職,是否構成遣散?
而我又可以怎追討?

調職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July 13, 2020, 12:00 (1380 天前) @ WK

多謝 閣下查詢。縱合閣下資訊,情是否構成遣散,似乎沒有關係。原因是人手並未縮減。

按《僱傭條例》,領取遣散費資格如下: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 個月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
僱員遭停工
*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另外,如符合以下條件,僱員可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再者,按按《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調職調鋪,多數為「正當理由」,僱員難以追討。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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