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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更改勤工獎計算方式

by Drey @, Thursday, July 16, 2020, 20:30 (1351 天前)

本人的合約有清楚列明勤工獎的計算方式
合約中提及到以次數扣減勤工獎
但雇主在日前
提給另一份文件
有關更改勤工獎的計算方式
並更改以分鐘已扣減

本人已多次表明不同意 並沒有簽署新文件
僱主是否已不合理更改雇傭合約?

雇主更改勤工獎計算方式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Friday, July 17, 2020, 10:23 (1350 天前) @ Drey

1. 權委暫且先假定閣下「勤工獎」為工資一部分。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然而,權委必須在此指出,有關「勤工獎」的給付條件,一般以僱傭合約為準。

2.《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所示,如符合以下的情況,有權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承上,《僱傭條例》例明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假設勞資雙方就僱傭條件出現爭議,若僱員依法律程序索償,又假設勝訴,僱員可以獲得復職或再次聘用;或終止僱傭金。

基本上,這類現象,工友多數符合上述「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條件(1)、(2)、(3),但是否可以全盤否定(4),由於情況千變萬化,僱傭關係複雜,權委未敢妄斷。另外,《僱傭條例》下涵蓋的「正當理由」範圍廣闊。勞資雙方,如出現重大分歧,乃至爭議,最終仍需法院裁斷判給。

總結,只能說僱主做法於工友視角,未必合理。工會認亦為,有關做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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