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
1)無薪日屬於「不予計算在內」的部份,在計算過往平均12個月工資是, 該日數應該被剔除。
2)關鍵是呼閣下有否同意放無薪假。 理論上,根據法例,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 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即產假薪酬是包括「70天」的薪酬的4/5。
3)同問題一。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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