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 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 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 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就 閣下論述的情況,閣下只屬一般解僱,並不符合領取遣散費的條件。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與本會職員聯絡:
2781 0983 (旺角區:九龍旺角上海街446-448號富達商業大廈1字樓)
2779 3766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福華街27號朝光商業大廈6樓)
2779 7922 (深水埗區:九龍深水埗大埔道18號中國聯合銀行大廈12樓)
3615 0018 (觀塘區:九龍觀塘鴻圖道31號鴻貿中心605-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