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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制員工

by Sandy Yu @, Wednesday, August 12, 2020, 10:48 (1324 天前)

如與員工簽訂2年僱傭合約,但合約未到期情況下,公司提出解除合約,但僱員不同意,是否需要支付未履行合約的薪資?是否可以一個月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

合約制員工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August 12, 2020, 12:22 (1324 天前) @ Sandy Yu

多謝 閣下查詢。

(1)是否需要支付未履行合約的薪資?
《僱傭條例》下並無此規定,只有「工資」的規管;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換句話說,某人期望將來某時已於工作可得的工資而最終未能工作並不能獲工資,有關情況不屬欠薪。

(2)是否可以一個月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僱傭合約?
按《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見: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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