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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假期Forfeit 一問

作者: 新人 @, 發表於: 週三, 九月 23, 2020, 00:30 (1274天前)

你好,

關於年假方面有部分想問

本公司年假每年為12天, 年結日為 10月31日 - 按pro rata 計算

本人於2018/2019 年的年假剩餘5天 [按公司制度10月31日會forfeit], 而2019/2020 的為12天 [ 如工作至10月31日]

問題如下:

1. 如本人在10月2日辭職, 最後工作日應該為11月1日, 假期不作任何short notice, 本人 於2018/2019 年的年假 5天會如常forfeit 還是補錢??
2. 本人於 10月2日至11月1日期間的 年假還會計算? 還是年假Pro-rata?計算只由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2日[離職日]??

謝謝。

離職後假期Forfeit 一問

作者: 勞聯權益委員會 ⌂, 發表於: 週三, 九月 23, 2020, 23:41 (1273天前) @ 新人

多謝 閣下查詢。。

1.「本公司年假每年為12天, 年結日為 10月31日 - 按pro rata 計算」。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7年或以上,公司此後有關日年假日數如不按年遞增則低於法例。又,「按pro rata 計算」不明閣下所言,請仔細闢釋之;貴司有薪年假假期年,是以「同事入職周年」計算,「某特定日子的周年」計算,定還是以「公曆年」計算,請仔細闢釋之!

2. 一般情況下「年假薪酬」僱主不能「走數」。《僱傭條例》就「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有以下明文規定: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舉報違反《僱傭條例》熱線:2815 2200

勞工處調解未果,請到勞資審裁處尋求法律裁決。

解決勞資金錢糾紛的程序,見
https://www.judiciary.hk/images/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c_labour.gif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所提供意見將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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